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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当前民事审判实务中应当注意的热点难点问题(四)
作者:赵荣烈 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2日

近年来,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民事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对民事法官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特别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颁行,需要民事法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为了妥善处理各类案件,保证法律适用上的规范统一,根据最高法院、省法院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各基层法院反映的有关问题,现就当前民事审判实务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初步解决意见。
四、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问题.
婚姻家庭是最传统的民事案件,随着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人们思维方式及行为方式的不断变化,随着权利意识、道德水准的不断增强,随着信息资源、资产形式、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复杂化,特别是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这类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关于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重婚的问题。
主张对方重婚的当事人可提起自诉,也可依法公诉,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调解无效,重婚并不必然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前提条件,离婚民事诉讼与重婚刑事诉讼可同时进行。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对方重婚,法官应予释明,原则上不中止民事诉讼。如特殊案件需要,对感情破裂的认定、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必须以重婚为前提的,也可中止诉讼。对重婚引起损害赔偿问题,按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办理。
2、关于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买房屋属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问题。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如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贷中属于另一方的部分应予返还;如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应认定为共同财产,首付款可作为一方个人财产;如房屋产权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能够证明购房时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且是基于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前提下出资的,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
3、关于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的问题。离婚案件中,一方主张另一方擅自处分了共有房屋,主张另一方的处分行为无效,因共有房屋已由第三人占有,离婚诉讼中如分割该共有房屋则涉及到第三人权益,应先审理离婚案件,一方主张的共有房屋问题应另案解决。
4、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如何掌握的问题.《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关系无效,但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界定,目前主要适用《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乙肝携带者不在上述规定的范围。
5、关于探望权的问题.离婚案件中,探望权问题属于孩子抚养范围,涉及孩子抚养问题必然涉及探望权问题,因此不必单独就此提出请求,如当事人未就探望权问题提出请求的,法官应予以释明。对探望时间与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判决,为便于判决的履行,关于探望权的判决内容不宜过细。
6、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离婚案件中,一方提供亲戚朋友出具的债务“白条”,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另一方共同偿还,另一方提出异议的,应由一方对个人负债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未有合理解释或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一般不予认定为共同债务。对于离婚过程中当事人未予主张离婚后再行主张的债务,或者离婚诉讼中法院未予认定离婚后又另行主张的债务,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共同债务。对于离婚前通过诉讼程序确认的一方债务,另一方虽提出异议,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的,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7、关于返还彩礼的问题.对返还彩礼问题,如果双方未婚,则为婚约财产纠纷,如果已婚,则与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该两类纠纷,诉讼主体都是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应作限制性的理解。但在彩礼事实的认定中,应对给付彩礼或接受彩礼的主体,作扩张性的理解。离婚中的生活困难,应是指绝对困难,即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对能否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主张生活困难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对方对证据提出异议的,可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离婚中返还彩礼纠纷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主张返还的一方不必提出反诉请求。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于双方已经结婚超过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 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对于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生活困难”的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