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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山东省高院统一赔偿标准(农村和城镇)
作者:赵荣烈 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7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鲁高法[2020]18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 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二、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对于我省法院管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本意见。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赵荣烈律师解读:该意见实施之后,山东省范围内首次实现赔偿标准的统一,包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一律统一赔偿,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户口。另外,没有审结的二审案件,也要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以前农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仅相当于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的情况将不复存在。这对农村户口的人来讲是得到了公平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