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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农村平房拆迁老房回迁房拆迁纠纷问题怎么解决?
作者:赵荣烈 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拆迁是近年来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很常见的一种方式,随着城市和农村的改造建设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拆迁补偿和赔偿问题也涌现了出来,如果出现农村平房拆迁,老房回迁补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我们该如何面对和解决,以下是赵律师代理的案件中的一起,有拆迁方面问题的读者可以致电咨询。

答辩意见
一、对于上诉人的2021年3月25日马某某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证明,我们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诉人曾对我们在一审中提交的该合作社2015年11月2日出具的两份证明真实性提出异议,称合作社证明无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确认。我们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也同样提出异议,该证明同样无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与一审中我们提交的两份证明无任何差别,但内容却完全相反。
二、我们被上诉人提交该合作社于2021年3月2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宏伟小区16号楼1单元201及202房是按照2013年3月22日《“马某某片区”改造拆迁置换协议》由马某某社区居委会将王某在村里的平房拆迁后补偿给王某的;上述房产所带的储藏室是由王某单独出资购买的;车库系潍坊富强置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3月22日,对王某搭建的无手续四间房屋以车库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该两套房产、储藏室、车库均归王某所有。
三、上诉人系城镇户口,被上诉人系马某某村本村村民。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三)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私有房屋和“小产权房”的效力问题中明确规定:国家现行政策明确规定禁止城镇毁灭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地上建筑物,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意见,据此认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签订的房屋或者宅基地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不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作为某柴的正式职工,是城镇户口,是没有权利购买马某某村的平房的,即使签订购买合同也是无效的。上诉人以无效合同来主张合同权利,肯定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四、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某系从村委拆迁补偿而获得的两套楼房,马某某居委会在拆迁置换协议中明确该房产是给王某的,这份补偿合同,不仅有四方的签字或盖章,而且在潍州路街道办也有备案,是政府在拆迁补偿过程中通过拆迁补偿法律程序严格审核通过并认可的。如果不是王某的房产,村委和政府不可能补偿给王某,更不可能与王某签订协议的。
五、从逻辑上来讲,上诉人作为房主,在2013年拆迁至今却没有向拆迁部门或村委会主张过任何权利,这也不符合常理。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物业费及水电费收据等,均证实被上诉人占有、使用的事实,也提交了购买储藏室和验收房产的证据,相反,上诉人却未举示任何关于房产权利的证据。这也足以证实上诉人与该房产、储藏室、车库均无任何关联。

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

答辩人:王某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