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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涉及伪造借款凭证,虚构借款事实该如何处理?
作者:赵荣烈 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6日

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自身利益,伪造假的借款或欠条,虚构借款或欠款事实,旨在多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如何处理?以下案例或可供有需要的当事人参考,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有法律问题可致电赵律师咨询。
答辩意见
现针对本案答辩如下:
1、首先,本案属于虚假诉讼,系原告与其女儿李某串通一气,伪造借款凭证,虚构借款事实,恶意损害答辩人利益的一起案件。实际情况为:我与李某2019年6月6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位于奎文区***街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小区**号楼***室的房产归我所有,由李某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2020年 5月份,在我父亲帮我把全部房屋贷款一次性还清后,我找李某协助办理过户到我名下事宜,但李某拒不过户。我无数次与其协商未果,最终不得已在2021年 6 月23日在昌乐县法院立案起诉要求李某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协助办理过户义务,案号为(2021)鲁0725民初2313号。
李某为了达到拒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目的,先是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让法院无法直接进入实质性审理;同时,又伪造事实向昌乐县法院起诉,同时查封该房产,以达到(2021)鲁0725民初2313号即使胜诉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目的。
2、我们结婚前,我父亲徐某某在2013年 6月24日、2013年8月4日、2014年1月15日,分别向李某账户里转了10万、5万、2万3千元,总计17万3千元,作为婚前交付女方的彩礼。女方父亲答应按照结婚习俗,婚后给我们返还10万元,就是本案中原告所提到的这一笔10万元钱。
3、原告所说的我和李某以“办厂养殖,无法还房屋贷款为由”,借款10万元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我们买房子前,我父亲在2016年11月30日,向李某账户打款20万元用于买房,而首付款仅花了10万,尚剩余10万元,每月的房贷是由我父亲偿还的,从交易记录可以看出,自2017年 *月起,至 20 年 * 月止,一共帮我们偿还月供 *元。仅在婚姻存续期间,我父亲就累计支付给我们 **元。这些钱足够房贷和养殖厂支出。
养殖厂投资不大,总共才用了几万元,而我们账户里还有自己的存款,至少也有10几万元,这些都还不完,怎么会需要去借钱呢?
我要求调取李某名下从2015年结婚到2019年9月份的银行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查看这些支出用途(足以证实当时账户上有很多钱,并不需要借钱)。
4、(1)我们向双方父母借钱,都是打欠条的,向我父母借钱时,李某有打欠条;同样,假如我们向他父母借钱,我肯定也是需要给他父母打欠条的。
(2)我们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上注明了只有欠我父母5万元等每一笔共同债务,而并没有写欠他父母的共同债务,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务。当时我们离婚闹得非常凶,甚至到了大打出手而报警的程度,如果有这笔债务,是绝对不可能不写在离婚协议书上的。更何况离婚时,是她父亲(即本案原告)用车带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手续,原告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书上不提本案所谓的借款的事。
(3)自2019年6月6日离婚后至今近两年的时间内,李某跟我从未提过本案中借款10万的事;如果真有其事的话,那肯定会有手机通话录音或者微信聊天记录,但是什么都没有,这也足以证实根本不存在我向她父亲借款10万的事。
5、李某离婚后1个月即以她妹妹的名义在潍城区月河路**街**小区**号楼**室买的一套房子,这套房产的首付款,都是拿的我们的婚内共同财产买的,不然她妹妹上学未毕业,没有任何收入,这些钱是从何处而来的?所以当时李某隐瞒了大笔的共同财产。
6、婚姻存现期间,李某以其父亲(本案原告)在昌乐县买房和被洪水淹大棚新建大棚需要钱等为由,陆续的把我们的共同财产支付给其父亲很多钱,我要求调取从2015年 月结婚登记到2019年9月份李某名下银行交易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以查明该事实。
综上,该案系虚假诉讼,系原告与其女儿李某串通,利用李某作为律师懂法律的优势,伪造证据,虚构事实,为了达到阻止房产过户和拒不偿还我父母借款的目的,企图恶意损害我的利益的案件。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徐某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