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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务纠纷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解除补偿款的数额该如何确定?
作者:赵荣烈 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30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纠纷涉及很多问题,除了劳动关系的解除还有各种补偿金的计算赔偿,那么这些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呢?下面案例,从证据的提供,到律师的答辩都给出详询的观点展示,可供有需要的单位参考。具体法律事宜请致电详询。

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据目录

一、双方协议,证明2018年11月6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宜,签订《双方协议》一份,约定2018年11月7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款30600元。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及解除劳动合同所涉及事项均已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双方均承诺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二、申请一份,证明2018年10月12日,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接受公司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辞职申请书,证明2018年11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

四、退职结账签证单,证明2018年11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就文件及工作进行移交的事实。

五、工作移交心得,证明申请人在工作移交时所亲笔书写的工作心得。

六、代发工资处理后清单,证明被申请人依《双方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七、员工薪资单,证明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待岗工资的标准支付给申请人的事实。

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18年11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也已经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向申请人支付补偿金。双方关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劳动合同已处理完毕,无任何劳动争议。

此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不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合法,而且补偿数额也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

关于申请人所说的排休,实际上为待岗,当时被申请人因太阳能行业整体客观经济形势不利,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全部停工停产,劳动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与申请人协商,将申请人暂转为待岗状态,此期间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被申请人支付的待遇均是依法支付的,并不存在差额的问题。

附: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据目录

一、坊子区人民医院病假建议书及请假单一份,证明申请人在2018年3月9日至15日,请病假的事实。

二、坊子区人民医院病假建议书及请假单一份,证明申请人在2018年3月16日至17日,请病假的事实。

三、坊子区人民医院诊断书及病假单,证明申请人从2018年4月10日请病假至4月13日的事实。

四、坊子区人民医院病假建议书及请假单一份,证明申请人在5月20日前手术住院15天以及在2018年5月20日至6月3日请病假的事实。

五、出勤结算月报表,证明申请人从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出勤天数为3天。

六、通告,证明2018年8月1日,因申请人从2018年7月1日起旷工,擅自不来上班,被申请人进行通告的事实。在通过中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做好联络工作,使其完善离职程序,以便薪资发放。

七、退职结账签证单一份,证明其最后上班日期是2018年6月30日,在2018年9月3日办理离职手续。

八、工作心得移交书一份,证明2018年9月3日申请人在公司办理工作移交时亲笔书写的工作心得。

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书一份,证明2018年8月7日,申请人辞职或者自动离职,被申请人履行通知义务的事实。

十、员工薪资单,证明申请人在2018年8月7日,经被申请人核算,申请人在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其出勤天数为3天,休假天数为9天,其余时间均为旷工,证明在此期间的薪资待遇的具体情况。

十一、潍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申请人在2018年10月25日,将离职后将剩余薪资予以发放的事实。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从2018年3月份开始,断断续续的以病假等各种理由,未提供正常劳动。并且从2018年7月1日起,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即擅自旷工,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给被申请人的工作安排造成极大的不便。后申请人在2018年8月7日领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通知,并于2018年9月3日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被申请人在2018年10月25日将剩余薪资予以发放。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工作状态,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连续旷工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在连续旷工一个月后首先进行了通告,后让相关部门联系其分别办理了离职和工作移交手续,并将剩余薪资予以发放。因此,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均无不当,合情合理合法,不存在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称的无故辞退的说法,也不存在本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更不存在欺骗劳动者不知道内容的情况下签文件的说法。申请人主张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支付2017年年终奖金2000元及2017年的带薪假七天1700元,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无证据的情况下,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