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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有劳动争议诉讼?请查收这份专业律师答辩意见
作者:赵荣烈 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2日

劳动争议案件牵扯到劳动者的就业,劳动报酬的领取,社会保障保险的领取等切身利益,因为劳动争议的双方实际地位的不平等,劳动争议的处理往往会影响到劳动关系及社会关系的稳定,所以在处理此类纠纷的时候,双方都希望能 公正及时的解决,跟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下劳动争议案例答辩意见可供参考,具体法律事宜请致电律师详询。
    仲裁答辩书
    针对杨某某、张某某诉我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 本案诉讼主体错误。
    申请人并非我单位的职工,与我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单位于 2016年 *月 *日与潍坊市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体育学校)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约定我单位为体育学校的职工提供社会保险代缴服务,由我单位为其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和代收代缴社会保险服务。合同还约定,由体育学校将其员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转给我单位后(提供体育学校向我公司转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证实),由我单位代为缴纳,并由我单位按月按人数向体育学院收取人事档案服务费。该合同到期后,自动续期,双方继续按照原合同内容履行至今。
    所以申请人主张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错误的。
    二、 从劳动关系的特征上来看,双方之间也不符合,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从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性上来看,申请人并非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而是受体育学校所管理,申请人并非接受我单位的考勤、考核。申请人非从事我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我单位从未给申请人发放任何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没有人身依附性,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杨某某的申请已过仲裁时效。
    综上,申请人申请仲裁主体错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申请人的仲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仲裁庭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
此致
高新区劳动仲裁委
答辩人:*****公司
2022年 *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