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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单位被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解决?
作者:赵荣烈 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3日

劳动争议是单位与个人间最经常发生的争议纠纷,面对此类争议,在劳动仲裁时单位该如何答辩?以下案例可供参考,具体法律事宜可致电律师详询。
答 辩 意 见
答辩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答辩人现针对丁某某与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依据事实和证据,发表答辩意见如下,供贵委参考:
1、申请人诉讼主体错误,丁某某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在答辩人处工作的员工,用工主体均是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答辩人。员工均是与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答辩人从未与任何个人建立过劳动关系。
2、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门卫、保安、保洁、厨房等物业服务类岗位的人员均是由物业公司派遣的员工提供劳务的。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并不直接聘请员工从事非银行金融服务领域的人员。
3、从答辩人提供的举证材料(《物业服务协议》、银行工资发放记录等)可以证明,丁某某从2012年11月15日至2015年6月30日之前是潍坊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由潍坊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发放劳动报酬的主体,是用于确定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据。
4、申请人劳动仲裁已过劳动仲裁时效。
2015年6月30日,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协议》已终止,申请人与潍坊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亦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
5、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年限错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及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申请人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只能从2008年起计算,之前并无相关规定。因此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年限亦存在错误。
6、申请人提供的录音材料真实性存疑。内容并不能显示是我行的员工,其并不了解物业服务人员的用工关系。
以上答辩意见,请贵委依法予以采纳。
此致
潍坊市劳动仲裁委
答辩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二O一六年八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