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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行政复议流程怎么走?真实行政复议案例答辩参考一下
作者:赵荣烈 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6日

无论什么诉讼,当事人都会面临的问题,就是会牵扯自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在不熟悉诉讼流程的情况下,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效率还很低,让人十分发愁。所以遇到诉讼案件尽量委托专业的律师,委托给律师,可以大大减少诉讼给生活带来的影响。以下行政复议诉讼案例可供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参考,具体法律事宜请致电律师详询。
第三人行政复议答辩状
答辩人:郭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住平度市*******号。
答辩人对青岛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针对青人社伤决字【2017】第00125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事实经过:申请人是2017年5月31日到青岛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某公司)上班的,2017年6月13日,申请人在公司食堂排队打饭的时候,同事逄某某突然从一侧撞到我的右脚踝关节上,导致我右脚受伤。我当时疼的捂住了右脚。逄某某却只扫了一眼,就掉头走了。当时我同事刘某某就在我身边跟我谈工作的事情,正好目睹了事情的经过。
因为公司在2017年6月16日(周五)要组织体检,同事建议我一块让医生看看,就不用请假了。我在体检的时候还跟逄某某说我的脚一直很疼想找个骨科医生看看或者周六去青医附院检查。
后在2017年6月17日(周六)我的家人陪我到医院检查,拍了片。6月28日,医生告诉我诊断结果为右踝关节外侧副韧带撕裂,建议我手术。
6.17-6.28等待结果以及排队挂号期间我一直坚持上班,诊断结果出来后,我向领导请假交了病历,领导又告诉了逄某某,逄某某为逃避责任,就开始狡辩。但后来他又承认了撞我受伤的事实,并向我多次道歉。我跟他解释说可以走工伤保险,并不是要追究他个人的责任,希望他能事实求是的讲。
但后来了解到,公司是7月份才给我补缴的社保,咨询社保中心,说社保并不负责赔偿,赔偿责任全额由公司承担。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工伤认定一事全面否认,逄某某也配合公司一起推卸责任。这就是事情的全部经过和由来。
二、关于逄某某撞伤我的事实,青岛某某公司在复议申请书中也认可“郭某是在公司……食堂排队打饭时,因与同事逄某某相撞受到事故伤害”。第三人就不再赘述。第三人为证实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提供逄某某的两份录音和同事刘某某的手机通话录音。
三、青岛某某公司随在工伤认定的程序中为推脱赔偿责任,以各种理由进行反驳,但是在跟第三人的沟通过程中,却一直认可第三人所受之伤害为工伤的事实。第三人提交与人力资源部同事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青岛某某公司要求第三人去领取《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以及要求第三人带齐相片、病历等材料一起去社保大厦鉴定确认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期限的事宜。青岛某某公司现正按照工伤程序来确定第三人停工留薪期期限及延长期限的事宜,也正说明第三人所受之伤害属于工伤。
四、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食堂是生产经营的配套设施,服务于生产经营,属于用人单位管理。职工在食堂用午餐既是职工生活必需,也是单位有效管理的需要,故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
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职责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作狭隘的理解,应根据具体案情,从立法精神出发作出正确的判断。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用餐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人是在单位的食堂内受伤,虽不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不属于直接的履行工作职责,但其在食堂用餐的行为与工作有间接的关系,也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受伤是在单位的食堂内,在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综上,第三人在食堂准备打饭过程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故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维持认定工伤决定。
此致
青岛市人民政府
答辩人:郭某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