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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借款借钱不还起诉后法院会怎么判?
作者:赵荣烈 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9日

出于信任借钱给朋友,但是到期后朋友却拒不归还,除了催要还能做什么?起诉!法院会依法判决,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以下判决可供参考,具体法律事宜请联系律师咨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304号
原告贺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荣烈,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法律工作者。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荣烈、被告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8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韩某某以担保人的身份承担该借款的连带还款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
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韩某某辩称,担保不属实,韩某某是以见证人的身份签的字,所以韩某某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应承担担保的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被告刘某某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贺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借款人:刘某某2013年3月8日担保人:韩某某”。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2013年10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个人业务凭证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间借款担保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刘某某借款后未及时偿还,致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韩某某亦未按约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贺某某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韩某某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韩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某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路晓莉
审 判 员  李迎辉
人民陪审员  王伟山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代书 记员  赵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