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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生产者被诉违法销售和虚假宣传,被消费者要求赔偿该怎么处理?
作者:赵荣烈 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潍坊某某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地址:潍坊经济开发区某某路**号高新技术产业园*号厂房*层
答辩人现针对朱某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我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是合法的,在第二被告期刊做广告的经营者并非是我公司。我公司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朱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我公司对“菲比特”抑菌凝胶并无销售权,只负责生产制造。
这一事实从《委托加工协议》第二条中可以证实:“产品完全由甲方销售,乙方不负责销售,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生产的产品转卖给任何第三方”;从朱某所提供的产品的外包装上亦可以看出,我们只是生产商,并非是销售商,销售商是其他公司。 
    三、朱某所提供的顺丰快递单号及我公司提供的顺丰快递单号查询证实:朱某提供的顺丰快递单号并无相关查询记录,我公司不认可其购买行为。朱某并未证实顺丰快递公司送达涉案货物,不能认定朱某通过此快递购买了涉案产品。 
    四、朱某未提供收款收据或者银行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是我公司所销售的;也不能够证明其实际购买了涉案产品。因同样的事情在东莞第二人民法院被起诉过,仅仅是原告的姓名变更了,我们有理由怀疑是朱某将上述案件的实物直接拿过来重复起诉。原告并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系通过杂志上的广告所购买。 
    五、朱某所拨打的400销售电话并非是我公司的电话;我公司从未在《爱你》杂志上做过广告。该杂志上所做的广告与我公司无关。
朱某在《民事起诉状》中所指出的都是广告宣传有虚假和违法之处,但产品本身并无违法。
我公司所生产的该产品属于消毒卫生用品,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包装上也并未有任何虚假宣传之处。 
    六、朱某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我公司并无任何欺诈行为,也就没有义务赔偿其三倍损失。
综上,我公司并未在《爱你》杂志上作广告进行欺诈宣传;我公司仅是生产商,并无销售行为;上述广告的欺诈宣传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并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此致
瑞金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潍坊某某药业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八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