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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不在上下班时间因私外出发生事故属于工伤吗?
作者:赵荣烈 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5日

情况说明及答辩意见书
答辩人:**公司
    答辩人现针对张三亲属与我公司因工伤认定相关事宜,作出如下答辩意见,望予采纳: 
    一、基本事实:2016年*月*日13时30分左右,因张三在我单位喝酒后,根本无法正常工作,几个同事看到他醉酒的状态后,也劝他歇一歇,故下午1点半左右,该员工推着车,因私外出,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故该员工的上述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交通事故并非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我单位正常下班时间是下午5点钟,且关于上下班时间的规章制度在我单位的墙上予以公示,几名单位的员工也可以证实此事。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该员工存在醉酒的情形,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二、我公司与张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张三在去世时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张三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领取退休金,故按照上述两项规定,张三与我公司之间的用工争议属于劳务关系,而不应当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 
    我公司提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5)晋民申字第1173号)给贵局作为参考,该裁定书记载的相关内容与本次工伤认定存在相同的情况:均为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均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与我单位的主张完全一致。 
    3、关于该员工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况,因该证据属于我单位无法调查取证的范围,故我单位现依法申请贵局对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综上,因该张三与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又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恳请贵局对其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此致


答辩人:***公司
二O一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