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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申请撤销一审违法判决?
作者:赵荣烈 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6日

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应一事一议,有相关的法律问题,致电律师详询为佳,以便获得最专业客观的法律建议。
再审申请书
上诉人:潍坊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地址:潍坊市某某区某某街以北、规划路以南
被上诉人: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尹某
地址:潍坊市某某区凤凰大街75号 电话:7666***
原审第三人: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住址:山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电话:138*****
上诉人因不服潍坊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04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潍坊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04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二、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
一、本案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合法,系虚假诉讼。
1、第三人刘某某提交的交通事故证明,没有交通警察的签名或者盖章,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不予采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该交通事故证明上,没有交通事故警察的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2、某某区人社局在一审的答辩状中亦表示“2014年3月27日......因无法核实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明真实性......,因第三人提供了新的交通事故证明,被告于2020年11月27日决定恢复工伤认定......。”这表明,被上诉人原本对于交通事故证明的真实性也是不认可的,交通事故证明只可能开具一份,而不可能在6年半之后,第三人再提交一份新的证明,这明显不符合常识。交警是不可能在间隔6年半的时间内作出两份交通事故证明的。
3、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曾于2022年4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但并未调取到涉案交通事故卷宗。这也说明该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也是严重存疑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将自己的责任和交警部门的责任推卸给上诉人来承担,这剥夺了上诉人的申请阅卷权。仅仅以“存疑时有利于劳动者之原则”来掩饰法院的不作为和交警部门的法定责任。这是对法律极大的不尊重,也是极大的无视和肆意践踏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在一审法院这里,连最基本的卷宗查阅权都被剥夺,所谓的平等成了一纸空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向交警队发调卷公函,但是却没有,这是很明显的程序违法。
4、上诉人通过第三方在菏泽市给第三人入有工伤保险,如果真如第三人所说,上诉人自然没有道理不为其申报工伤。正是上诉人了解到该事故系人为单方事故,为避免国家社保基金遭受损失,上诉人才坚决不同意。然而第三人却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一份虚假的《交通事故证明》,但很明显是不存在所谓的双方事故的。
二、被告未依法提供第三人的诊断证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提交的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在本案中,上诉人未曾见到诊断证明,在一审中上诉人提出过,但仍被无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一共需要提交三份材料,但是现在缺少一份。被告应当依法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后,方可受理。但显然被告无视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亦无视法律规定。全国仅此一例,一审法院以一己之力修改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三、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并非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三人无驾驶证、未佩戴头盔、驾驶不符合上路条件的摩托车上路行驶,且不减速行驶。仅仅从这些就足以看出第三人存在严重的过错,被上诉人对这些事实未进行过任何调查了解,就作出决定,是其极其不负责任的行政行为。
四、本案并非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不属于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一审判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大量证据材料,包括调查所得的证人证言等均证实第三人并未上班,也非在下班途中。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贵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潍坊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