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东在未告知债权人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减资,公司的股东是否对公司的债权人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
作为公司的债权人,认为公司的股东在明知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减资时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导致公司的清偿能力降低,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此要求公司的股东来承担赔偿责任。而公司的股东则认为他的出资仅是认缴,不是实缴。在减资时虽然违反了法定程序,但是并没有从减资过程中实际抽回财产,并没有降低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法院对这种情况会如何判断?
经过潍坊市一审和二审两级法院的审理,均认为公司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种类型的案件在实践中有很多,公司的注册资本会时而上升,时而降低,在降低时通常使用的就是股东减资的程序。那股东在减资时,如果是认缴而未实缴的情况下,认缴期限又还未届满,这时公司的股东是否要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呢?那我们通过这个案例就能够对这个问题给出答案。
我们作为胜诉的一方,成功的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欠钱就应该还账,天经地义。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永远不会缺席。无论是谁的钱,在这个社会上都应该讲究诚信二字,人无信则不立,欠债的并不应该成为大爷。社会的不良风气需要扭转,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律师首先扛起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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